原标题:杭州保姆过失致2岁幼童坠亡检方决定不起诉 女童母亲不满已提交申诉
杭州保姆梁某发现两岁的小米粒在阳台上坠楼身亡,很自责,不敢再面对小米粒的父母。
2020年12月17日,梁某被当地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梁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6日,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小米粒母亲解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不服,认为梁某事发后未在她面前主动道歉,梁某应“付出一定的代价”和接受刑事处罚,她已向杭州市检察院提交申诉书。
保姆称和雇主一家曾“像朋友一样”
雇主还搬到保姆女儿小区居住
2020年6月,解女士一家从上海搬到杭州拓展事业,亟需找到一位有经验有责任心的保姆照顾一岁多的女儿。
解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并非附属于专业保姆中介机构的梁某,听说梁某有照顾孩子的经验,做饭好吃。解女士和梁某面谈时,觉得梁某性格开朗直爽,与她十分投缘,很快就确定下来由梁某来照顾女儿。
2020年6月26日,梁某正式到解女士家照顾小米粒,朝九晚五,每月工资4500元,没有签劳务合同,完全是口头约定。融洽地相处了一段时间后,解女士甚至直接搬到梁某女儿所住小区居住,以方便梁某照顾幼童。
梁某是安徽人,不识字,因家中经济窘迫,近些年来时常投奔在杭州定居的女儿,做保姆维持生计。梁某在答应到解女士家做保姆之前,查有甲状腺恶性肿瘤并接受手术,需要终生服药,但因欠有外债,还是决定当保姆赚钱。
梁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解女士对她“比亲生女儿对我还好”,她还表示和她女儿左某关系不好,“像死对头一样”。解女士经常给她买衣服和鞋子,也会和她聊很多心里话。解女士与她的女儿年纪相仿,给了她很多温暖。
梁某女儿左某也与解女士交好,左某的爱人长期在外地工作,她一个人带着9岁的女儿生活,所以经常和解女士作伴。因解女士的爱人做饭好吃,一有时间左某和母亲梁某就会去解女士家聚餐。左某告诉记者:“在那件事情发生之前,我们两家本来是像朋友一样相处的,你要说她是雇主,其实也不完全是。”
解女士没有向记者过多谈起她与保姆梁某及其女儿过去的私人关系,只是一直在强调女儿的坠亡,“两家由此陷入了无休无止的仇恨漩涡,也注定带着仇恨和悲痛的眼泪走完余生”。
▲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两岁女童阳台坠亡
保姆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
据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0年12月15日,解女士有事外出,梁某独自一人在解女士家中照顾小米粒。当日10点左右,梁某将小米粒带至居住在同小区的她女儿家中进行照看。10点54分左右,小米粒拉了大便需要更换尿不湿,梁某将小米粒独自一人留在阳台处晒太阳,未检查家中情况便前往解女士家中取尿不湿,致使小米粒10点58分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从主卧窗户爬窗坠楼身亡。梁某11点03分时返回家中,发现小米粒失踪后,立刻联络雇主解女士、女儿左某并拨打110报警。最终,小米粒在草丛中被邻居发现,立即送往医院急救,但在1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米粒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梁某称,事发前,解女士家的空调坏了,杭州天冷,因此她将小米粒抱去女儿家晒太阳。后因小米粒需要更换尿不湿,她将小米粒独自留在阳台处晒太阳,返回雇主家取尿不湿。但在解女士看来,梁某是为了帮助女儿左某做家务,所以刻意带小米粒去她家。由于保姆女儿左某家的窗户没有安装防护栏,小米粒才坠楼身亡。
小米粒是解女士和丈夫结婚后的第一个孩子,她表示,在上海,女性28周岁生育比较普遍,但在她老家的山区,算是晚婚晚育,她格外珍视这个孩子。解女士夫妇通过奋斗在杭州市钱塘新区创立了一家科技公司,“恩爱的夫妻,不错的事业,古灵精怪的女儿,我们小家一盏,如今因为一个保姆,一切戛然而止”,解女士一想到活泼可爱的女儿已经永远离开她,就哭泣不止。
2020年12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以梁某“过失致人死亡”为由立案侦查,12月17日,梁某被刑事拘留。据保姆梁某的女儿左某所说,事发后她和她的母亲处于深深的自责之中,左某多次前往解女士家希望取得她的原谅,甚至产生了带着自己的女儿自杀以死偿还的心理。
保姆女儿左某称,小米粒去世后的几天,她曾去解女士家中祈求他们的原谅,尽管她并非责任人,但眼看好友承受丧女之痛,事件又因母亲失职而起,心中也充满了愧疚和痛心,“想作为一个女儿替母亲获得原谅”。
检察院不起诉保姆
女童母亲不满已提交申诉
2020年12月20日,解女士和保姆梁某的女儿左某在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闻潮派出所的调解室,签署了《谅解书》,但附加条件为不同意取保候审。解女士称,办案民警告诉她,不同意取保候审等同于没有签署,也就是这份《谅解书》不会在法律上产生效用。12月24日,梁某取保候审。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该派出所,但对方未接受采访。
解女士告诉记者:“其实我至今不能理解为何取保候审。案发后,我们为了不让她女儿抱着自己的女儿想不开跳楼,我们在一分赔偿没有的情况下,写了《谅解书》,只是加了一个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我们其实知道签了《谅解书》意味着在案件判下来之前,保姆只要在看守所接受一年半载的惩罚,哪怕最后判缓刑我们都能接受。我们都想走出悲痛,不想一辈子陷在悲痛里。”
解女士甚至认为梁某是“找关系”才得以取保候审。她表示:“我们不知道取保候审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后来保姆一家人一点声音都没有,保姆女儿马上回去上班了,一家人完全消失了。”
2021年10月26日,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某不起诉。检方认为,梁某过失致人死亡,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梁某。
“梁某坐牢,就是我的诉求”,解女士一家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以后,非常不满。解女士表示,她无法理解,为什么保姆失职导致女儿坠楼而亡,保姆却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她有时甚至怨恨自己,认为是她这个当母亲的没照顾好女儿,“我女儿死了,我虽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但我心里愧疚啊,我对不起她,她爸爸现在精神状态也不是太好。我们把公司业务都停了,公司就剩下几个人,合同期满了就不做了,我和她爸爸现在就是要等待一个公正的结果”。
解女士查阅浙江省内近几年发生的保姆过失致死案件,发现均被起诉,“如(2018)浙0105刑初153号案件,因被告人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2020)浙0782刑初396号案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红星新闻记者从解女士处获知,11月4日,解女士已委托律师向杭州市检察院提交申诉书。
保姆自称有大罪
表示能承受的赔偿肯定赔
左女士称,梁某取保候审后,解女士曾在她家门前设灵堂,她只好选择在外租房。左某称,自己从来没有停止过化解这场怨恨,她给解女士发信息说:“我真的很想你们,很想念我们在一起的日子,可能你对我恨之入骨,可是我对你就是恨不起来……等这件事判下来,我也希望你们继续上诉,毕竟我母亲做错了事,就应该接受惩罚。”
左某表示自己从未寻求过律师的帮助,更不存在解女士所设想的“找关系”,因为母亲看管不周、过失致死一事没有任何异议,不需要请律师为她辩护什么,就连录口供都是母亲梁某自己去的。
关于当地检察院对梁某不起诉,左某表示:“我们也觉得很意外,但毕竟我们没学过法律,可能检察院会考虑很多因素。”
事情发生后近一年的时间里,左某只见过母亲三次,她心里仍旧责怪母亲。只有在自己女儿特别想外婆的时候,才会带她去见外婆。左某表示,就连母亲生病,肺部发现一处阴影,也未陪伴母亲做检查。
梁某从看守所出来以后,梁某的丈夫把她接到了身边。在取保候审后的日子里,梁某时常不吃不喝,瘦了十几斤,完全失去往日的开朗。左某称,哪怕是女儿过生日,母亲梁某也在旁边目光呆滞,一言不发,“接到检察院的不起诉文书那天,她看起来也没有很高兴,感觉很平淡,像心死掉了一样,好像坐牢还是不坐牢都无所谓,但如释重负的感觉应该还是有的吧。”
梁某对红星新闻记者说,去检察院取“不起诉决定书”那天,她被检察官告知只是刑事上不追究责任了,但解女士要发起民事诉讼的话,可能经济上要赔偿损失。她立刻承认“我有罪,我有大罪,我能承受的经济赔偿我肯定要赔偿,小孩子死了这么大的事情,我现在马上60岁的人了,我能承受多少就承受多少”。
法律如何解读
种种有关对“独处”的认知偏差,正是孩子防护网上的巨大漏洞。
据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0年12月15日,保姆梁某独自一人在解女士家中照顾孩子。当天10点左右,梁某将孩子带至居住在同小区的她女儿家中进行照看。10点54分左右,孩子拉了大便需要更换尿不湿,梁某将孩子独自一人留在阳台处晒太阳,未检查家中情况便前往解女士家中取尿不湿,致使孩子10点58分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从23楼主卧窗户爬窗坠楼身亡。
事发后,杭州市闻潮派出所对此事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今年1月7日,该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起诉人梁某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钱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0月26日,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对梁某花作出不起诉决定。
坠楼孩子生前照片
一些人对此不解,为何能免予起诉?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是:被不起诉人梁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对此,孩子母亲解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解女士对媒体表示:“我们为了不让她(梁某)女儿抱着自己的女儿想不开跳楼,我们在一分赔偿没有的情况下,写了《谅解书》,只是加了一个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我们其实知道签了《谅解书》意味着在案件判下来之前,保姆只要在看守所接受一年半载的惩罚,哪怕最后判缓刑我们都能接受。”可见,解女士也是有底线的,她无法看着直接导致孩子死亡的保姆不受惩罚。而一个常见的孩童独自在家坠亡事件上了热搜,可见不少网友与解女士有着共情,对保姆不被起诉是难以接受的。
解女士曾在谅解书上签字
近年来,孩子坠楼案件屡屡见诸报端。2021年10月,广西南宁市和居邕江郡小区一名4岁孩子从18楼坠亡,当时独自在家。2020年5月,陕西咸阳秦都区高科花苑小区5岁半女童意外坠楼,出事时独自在家。2019年2月,遵义市4岁男童意外从10楼坠亡,当时独自在家。2018年春节前后18天内,榆林3个儿童先后坠楼身亡。2018年4月以来,浙大儿院收治34个坠楼儿童,其原因,几乎都是独自在家。
可见,独处,就是孩子的最大杀手。
带孩子的保姆,其工作内容就是看顾孩子,而看顾孩子的中心要义就是保证孩子安全,特别对2岁以下幼童而言,“寸步不离”应该是标配。而这个保姆的“轻微”疏忽,正是让孩子独处。也许,后续会有一些关于这名保姆的报道,让大家看到这位保姆在日常生活中是善良的,是诚实的,她的个人生活是不易的,她与雇主的感情在事发前也是深厚的。但是,这一切,在孩子坠亡那一刻变得苍白。她让孩子“独处”的这一情节,对一个2岁宝宝来说,足以致命。
孩子遭遇的死亡困境,往往并非仅仅因为楼太高、水太急、车太多、路人太冷漠,其第一原因,正是监护责任的缺失。2021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另外,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说,如果保姆该判刑,那些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的家长又该怎么算?这一疑问,恰恰涉及到这一案件的社会影响。2012年教育部制定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明确要求幼儿园和家长不能把幼儿单独留在家里或汽车里,不过《指南》只是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力。2013年,《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规定“未满10岁的儿童不能让其独处、也不得交由未满16岁的人代为照顾”,曾引发争议。其后,上海拟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让未满10岁子女独处”也遭遇阻力。这种种有关对“独处”的认知偏差,正是孩子防护网上的巨大漏洞。好在时间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情况已经大不同了,千呼万唤的民法典已经出台了。而使观念变成行动,判例尤其重要。
2岁的宝宝还无法准确表达,死去的孩子更无法为自己发声。但别忘了,做监护人的在法律上越安全,孩子就越危险。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