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举报张明祥、肖鑫鑫财产线索可获奖励。
被执行人:张明祥,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大堰村3组6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3*******。
执行案号:(2021)鄂0303执1444号
执行依据:(2020)鄂030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尚未清偿的欠款282000元。
悬赏金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5.法院将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举报确认书。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限于: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法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617408、13971906253
联系人:段法官
被执行人:肖鑫鑫,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黄石路7号2栋15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81********。
执行案号:(2025)鄂0303执383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尚未清偿的欠款13736元。
悬赏金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5.法院将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举报确认书。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限于: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法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617323、19071932826
联系人:唐法官
6月19日,郧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举报郑若华财产线索可获奖励。
被执行人:郑若华,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叶大乡叶滩村3组9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81028****。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342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04民初1683号
执行标的:3432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郑若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法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法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9971695687
联系人:李法官
6月18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举报李亚平财产线索可获奖励。
被执行人:李亚平,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号1栋3单元301室。
执行案号:(2025)鄂0302执78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2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109992.3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亚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法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法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15586992772
联系人:陈法官
6月18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举报吕绪华财产线索可获奖励。
被执行人:吕绪华,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峪口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630*******。
执行案号:(2025)鄂0323执55号
执行标的:本金26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吕绪华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的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法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举报电话:0719-4226541
联系人:袁法官
地址: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2组
(来源:茅箭区人民法院、张湾区人民法院、郧阳区人民法院、竹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