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王孝武、通讯员常梦星)9月3日,记者从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相关规定,提高退出现役的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通知,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将由每人每月35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4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将由每人每月281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95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将由每人每月211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47元;因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将由每人每月17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2元。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