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公布!即日起,公开征集意见!

时间:2026-01-26 16:07 来源:十堰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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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十堰市发改委官网公布《关于完善十堰市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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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减轻群众托育负担,降低群众育儿成本,规范我市托育服务价格行为,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我市经济水平、市场供求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起草了《关于完善十堰市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月26日至4月25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A栋13楼(价格管理科)

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677773

电子邮箱:syfgwjgglk@163.com

关于完善十堰市

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统一为保教费、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托班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统一制定收费标准上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性收费限定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代收费限定为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收费均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服务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 等)的原则收取。代收费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二、定价管理方式

市发改委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全市范围内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幼儿园保教费政府指导价上限标准;各县市发改局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低于上限标准范围内,结合实际,提出本地区幼儿园保教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幼儿园托班保育费和保育费标准另文规 定。

三、收费标准

1、保教费

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450元/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650元/月,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750元/月。其他县市区(含郧阳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380元/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580元/月,其他非营利性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680元/月。

全市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此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各类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在上限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并报教育部门备案。各级各类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原则上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在各地指导价标准内向教育部门提出 调价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

住宿费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按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3、服务性收费

目前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含餐点)费1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按照幼儿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 算、按天计退。

4、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4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收取并支付。

四、收费原则

1、各类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取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或捆绑收取,且幼儿园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和获取差价。

3、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复学后,按照就读班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非毕业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幼儿离园前清算清退。

4、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 幼儿园不得超范围或幅度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开办或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有关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收费公开公示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发改等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应包括机构性质、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资助和减免政策等,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入园通知书等多种形 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 新清单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 费。

六、强化保障

各地要严格落实好财政补助、税费减免和价费政策,支持和保障幼儿园运转,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

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收费项目

上述范围内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其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 (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包括伙食(含餐点)费、体检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

三、保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保育费实行“新 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其中降低收费标准的,在托婴幼儿按照新标准、执行时间等要求收取。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

1、城区保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600元/人·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900元/人·月。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托大班800元/人·月、托小班1400元/人·月、乳儿班2000元/人·月、混龄班1100元/人·月。

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托大班1000元/ 人·月、托小班1700元/人·月、乳儿班2500元/人·月、混龄班 1400元/人·月。

2、县级(含郧阳区)保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500元/人·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800元/人·月。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托大班700元/人·月、托小班 1200元/人·月、乳儿班1700元/人·月、混龄班1000元/人·月。

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托大班900 元/人·月、托小班1500元/人·月、乳儿班2100元/人·月、混龄班1200元/人·月。

3、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费用标准

托育服务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 其收费标准可在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 超过10%,按小时折算,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具体收 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与家长通过协议约定明确。

四、其他服务费

其他服务费由幼儿园或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家长自愿、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应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与保育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或捆绑收取,且幼儿园或托育服务机构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计入幼儿园或托育服务机构的收入和获取差价。

五、相关要求

1、落实收费公示和信息公开。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校园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招生简章、入园通知、财务信息公开公告、入园协议 中,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 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根据自身经营及市场供求状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或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

2、严禁额外收费。除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规范收退费管理。相关费用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预收。相关费用清退的方式、途径和时限等应由婴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保育费、住宿费清退管理参照我省幼儿园保教费相关退费规定执行。保育费和保教费不得叠加重复收取。伙食费按照婴幼儿实际出勤天数按天计退。

4、加强监督管理。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和发改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收托、收费、资助等政策,建立健全托育成本、会计核算制度,如实提供调查、监审或监管检查所需相关材料。各部门应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切实维护广大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编辑:李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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