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何利)花6元购买的水龙头接连两次爆裂,积水不仅淹了自家,还渗漏至楼下,造成邻居财产损失,市民张先生(化姓)找五金店索赔3万元,经营者反怪张先生买了便宜货,面对各执一词的纠纷,法院如何判决?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张先生在五金店购买了装修用品。为节约成本,他在商家推荐的低价产品区选购了一款价值6元的水龙头。安装仅5天,水龙头阀门突然发生爆裂,张先生联系五金店后,商家为其免费更换了同款水龙头。
然而一个月后,更换的水龙头再次发生爆裂,积水渗漏至楼下,造成邻居财产损失。张先生与五金店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五金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五金店商家辩称,购买时已建议张先生选购质量更好的产品,是他执意选择价格最低的产品;首次爆裂后张先生未引起足够重视,仍安装同款产品,且夜间水压增大时未关闭总水阀,属于使用不当;涉案产品附有合格证,自己是中间商不具备检测能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销售缺陷产品
承担主要责任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水龙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明确:该产品不符合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和QB/T1334-2013《水嘴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属于缺陷产品。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即构成缺陷。涉案水龙头经鉴定不符合两项国家标准,属缺陷产品,是两次爆裂并造成财产损害的根本原因。
关于被告提出“产品有合格证”“已提醒消费者”的抗辩,法院认为:合格证系生产者单方出具,不能替代司法鉴定结论;销售者的法定质量担保义务不因“已提醒”而免除。产品是否合格,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为唯一标准;销售者是否担责,以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为唯一依据。价格高低、是否提醒,均不构成免责事由。
原告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
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原告是否存在过错。 张先生在首次爆裂后已明知该款水龙头存在质量问题,仍继续安装同款产品,且夜间无人时未关闭总水阀,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自担次要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在选购水龙头、阀门等涉水产品时,莫将“低价”作为首要标准,购买时应优先确认产品是否标注执行国家标准,是否有合格证明,切勿贪一时便宜,后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编辑:董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