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徐国文 通讯员 刘恩)3月1日,《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市为规范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居住环境而制定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全面总结提炼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协商共建”的原则,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系统构建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体系。
“《条例》通过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完善治理机制、强化监管措施,为化解物业矛盾纠纷、提升居民居住品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聚焦物业管理领域十大突出难题,细化全流程管理要求,推动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向源头治理、规范有序方向转型。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从源头上破解侵占业主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完成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并依法申办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属登记;规定建设单位需将共用部位、设施设备配建平面图作为房屋销售合同附件,如实告知房屋买受人;严格规范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时限及整改移交要求,严防物业“带病”交付;要求前期物业服务人专门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在移交相关工作时,需向业主委员会如实报告共有资金收益情况;将主管部门与街道、乡镇的指导监督职责,全面嵌入前期物业管理各环节,实现全过程监管。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相关规定,着力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履职难等问题。《条例》明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承担,且总额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5万元;细化首次业主大会的启动条件与程序,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相关情况的,明确设置行政处罚措施;针对建设单位、业主均未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明确房屋主管部门与街道、乡镇的兜底责任;建立业主代表大会机制,细化电子投票相关操作要求,提升业主参与自治的便捷性;明确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工作人员,完善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等制度。
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切实破解物业服务质量提升难题。《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价实施细则,实行物业服务“红黑榜”制度,对物业服务人实施信用分类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健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人退出相关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双方合法权益;厘清市、区两级房屋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进小区工作,健全居民诉求受理、办理、反馈的闭环工作机制。
开设专用账户、简化办理程序,着力破解公共收益“糊涂账”、维修资金使用不便等难题。《条例》要求业主委员会开设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定期公示,并强化审计监督;针对电梯故障等紧急情形,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明确主管部门可按申请额度的50%先行拨付,待维修完毕后据实结算,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修养护。
此外,《条例》还聚焦小区管理秩序、监管责任落实、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举措、明确要求,切实提升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编辑:万林